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法規

該不該請育嬰假?  從弟弟出生以來這個問題已經在心底掙扎好久~ 轉眼弟弟已經一歲半啦.
首先把相關法規弄清楚比較重要!

相關資料整理如下, 給一樣掙扎中的媽媽們參考囉~
 

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」

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。
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,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,得遞延三年繳納。
 
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

公布日期: 97.07.07   公布機關: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
 
【法規內容】
第一條
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。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姓名、職務。
二、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。
三、子女之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四、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五、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。
六、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。
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。
第三條
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。
第四條
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,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。
第五條
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
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,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。
第七條
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。
第八條
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,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。
第九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」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,育有3歲以下子女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,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。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,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。

 
 
請領手續:
檢附下列文件,直接(或郵寄方式)向勞工保險申請:
1.           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2.           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3.           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。
4.           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 
勞工局》就業保險》給付業務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Cr6DBvkRTRg%3d
 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 下載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X%2F0d4BJbuqk%3D

2010年六成企業育嬰假 掛零  http://blog.yam.com/Sandia5858/article/36131296
 
(本文轉載自http://blog.yam.com/Sandia5858/article/30614422)

  
 
申辦表單 > 生育保健 > 生產 > 育嬰留職停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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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名稱 勞工保險局
機關網站 http://www.bli.gov.tw
表單序號 354510000N-124-372
表單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
服務說明  
填寫範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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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常見問題  

 
http://www.gov.tw/category/cateformscontent.aspx ?categoryid=124&formno=354510000N-124-3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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